中国对于食品过敏原有何规定?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我国关于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包括: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GB/T 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对过敏原的种类及标签标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4.3 条款“致敏物质”中的4.4.3.1条款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共8类),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法规查询网址
http://www.nhc.gov.cn/wjw/aqbz/201106/53c53d99b71940c7a74830f86b46f8d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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