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原产地规则进行解释的第一个国际条约是世界海关组织的《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由海关合作理事会(CCC)起草。《京都公约》中有关原产地规则的章节有三章(经修订的《京都公约》附件K -原附件D)。
在该公约中,原产地规则被宽泛地定义为“由一国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适用的国内法或国际协定所确立的原则发展而来的特定条款”。然而,《京都公约》并没有解决如何确定特定产品原产地的国际统一适用的标准,只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WTO原产地规则协定》(1995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附件1A)区分了以下两种不同类型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二、非优惠与优惠原产地规则
1.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被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用于实施《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2款所列的一系列贸易政策措施:
-实施最惠国待遇;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
-原产地标记要求;
-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政府采购;和
-贸易统计。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在没有实施任何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往来的货物(包括在没有任何优惠协定的情况下或当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不涵盖的商品时)。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由各国家自主确立。
2. 优惠原产地规则(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附件2第1段的描述,优惠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超出适用GATT1994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性贸易制度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
此处,通过国际条约确立下来的关税优惠通常被称为“契约性优惠制度”,这些优惠存在于各类优惠贸易安排(PTA)之中,比如日欧经济合作协定(Japan-EU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美加墨自由贸易协定(USMCA)等。而自主性贸易制度是指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的发达国家单方面自主决定的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的普遍优惠制度(GSP)。
三、原产地规则作用
虽然原产地规则本身不构成一种贸易工具,也不应该被用来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贸易目标或作为一项政策措施,但是原产地规则可以成为实施不同商业政策的工具,并且可以用于实现国家或国际政策方面的特定目的。
这就导致了滥用原产地规则的潜在可能。因此,在需要确定原产地的情况下,识别以下不同类型的歧视性贸易措施很有用:
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例如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旨在保护本国产业的措施(例如防止进口产品数量不可预见性增长而对本国特定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保障措施)
旨在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区域合作协定中享惠国产品优惠待遇的措施(比如普惠制方案或自由贸易协定)
四、原产地规则对经济的影响
1.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资源配置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假设通过最小化限制,自由贸易将产生经济上有效的资源分配。根据基于比较优势的自由贸易假设,保护性壁垒会导致贸易效率较低。如果原产地规则被用作加强保护主义措施的工具,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但是,假设国际贸易处于不完全竞争状态,那么贸易限制措施出于战略政策目的就有可能被使用。原产地规则的构建可以确保针对性的贸易政策措施切实有效(例如自由贸易协定的贸易创造及转移效应),却不会成为贸易的阻碍。
(2)针对已经扭曲的市场进行修正的尝试
如果“不公平贸易”(例如,倾销或补贴的商品)扭曲了市场,从而导致结果无法根据比较优势有效地分配生产和贸易,那么歧视性的反制措施可能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定义的原产地要求可以加强旨在纠正这种市场扭曲的措施。
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方式来看,即使是为采取正当保护主义措施而适用的原产地规则,除了用来纠正(贸易)扭曲,也有可能通过不同解释适用于其它领域,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被视为贸易的非关税壁垒。
2. 对投资的影响
(1)人为鼓励外来投资
限制性原产地规则和反规避措施可能会影响投资流动,因为它们可能导致在主要进口商的领土上进行过度投资,以满足当地含量要求,或满足向进口国作出的承诺,或满足原产地标准。人为鼓励措施可能会进一步造成经济效率低下。由此导致更高效生产出来的进口产品缺乏竞争对手,而先前当地竞争者的消失往往会导致进口产品定价过高从而无法被市场接受认可。
(2)导致过度投资
通过细分市场并在每个市场建立生产能力,全球产能可能会超过总需求,单个工厂利用率不足可能会减少甚至抵消规模经济优势所带来的效益。
因此,对当地含量和产地的要求会导致(直接)投资,否则,仅从商业角度来看,这些要求在经济上可能是不合理的。
3. 对产业结构的影响
(1)生产最后阶段的本地化
在依赖出口的行业中,原产地对制造的产品而言很重要,可能会在相关原产地规则中强调偏向生产阶段。
如果假定目前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基于实质性改变的标准(特别是税则归类改变),则原产地规则倾向于最终生产阶段,而不是基本上代表部件生产的中间生产阶段。
为了满足原产地要求而广泛使用实质性的改变标准,可能会使全球生产过程的最后阶段更加重要,而不是考虑比较优势。
(2)研发资源减少
如果假设研发主要与生产的第一阶段相关,并且越来越多的技术被内置到组件中,而不是成为最终制造阶段的要素,那么研发、技术和资本投资将被视为次要因素,不属于相关产品的实质性转变。
转自: shFTA姜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