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案情回溯:电报出口铝塑热水管等价格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近日,一则关于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电报出口铝塑热水管等货物,因价格申报不实而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据报道,2018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在洋山海关、黄浦新港海关星沙海关等海关进口燃气采暖热水炉、钢制暖气片、铝塑热水管等货物,净重3219704.1千克,总价6547011美元,共计87票报关单。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有85票报关单未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等费用计入完税格向海关申报,漏报费用共计120.918139万元。这种行为涉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经依法计核,当事人因上述价格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共计35.567716万元。
一、漏报费用巨大,国家税款损失严重
此案的影响非常严重。首先,漏报费用高达120.918139万元,这意味着国家因为当事人的不实申报而损失了大量的税款。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也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其次,由于漏报的费用巨大,对国家的税收征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来源,漏报税款无疑是对国家财政的巨大打击。
对其他进口商形成了不良示范。如果进口商可以通过不实申报来降低税款,那么其他进口商也可能会有样学样,从而对国家的税收征收构成威胁。
二、法律分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申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在此案中,当事人未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等费用计入完税格向海关申报,属于典型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
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5万元。这是对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他进口商的警示。
三、救济途径:不服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方式。
此案提醒所有进口商,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如实申报货物信息及费用,不得通过不实申报来降低税款。否则,不仅要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还会对自身的信誉和商业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四、严格监管,共建诚信进口环境
这起电报出口铝塑热水管等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桂林海关行政处罚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海关部门来说,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打击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同时,进口商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的进口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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