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概念包括“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关税差异,所以要先判定货物是否在区域内具备RCEP原产地资格,再进一步判定货物具体的原产国(地区)。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次把握RCEP原产地的判定。
注意:
尽管有上述规定,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进口方可申请享受以下任一优惠待遇:
——在所有提供了原产货物生产所使用的原产材料的成员方中,进口成员方对同一原产货物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一));
——进口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同一原产货物所适用的最高关税税率(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二))。
当《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时,根据出口商/生产商和进口商提供的信息,注明适用最高关税税率的成员方名称,如适用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一)应在其后标注“*”,如适用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二)应在其后标注“**”。例如:澳大利亚*或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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