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是FTA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关键之处,就是运用原产地规则及其下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与伙伴国相互实行绝大部分产业的关税减让直至零关税。
例:某空调在A国的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为10%,如果我国和A国没有签署FTA,我国原产的空调向该国出口时,将按其最惠国税率10%征收关税。如果我国与A国已经签署FTA,空调的协定税率为0。那么,我国原产的空调向该国出口时,将可享受零关税的优惠待遇。这将大大提高我国空调在A国的价格竞争力。
FTA关税减让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零关税产品,在FTA生效当年或生效若干年后,产品的进口关税降到零;优惠关税产品,在FTA生效后,产品的进口关税立即或分阶段降到一定水平;例外产品,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最惠国关税。
何为原产地?
货物的“原产地”可以形象地比喻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有时可以标示出商品的质量、价格等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区别货物来源国别,进而对其采取不同的“待遇”。当今世界贸易,仍然存在不同国家因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和不同的贸易措施(如享受协定税率待遇、贸易数量配额、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因此说,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对确定该商品进出口应当适用的税率及可能被施加的贸易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应该注意的是,国际贸易上的“原产地”与我们平常生活中所说的“产地”概念有所不同,应加以区别。
原产地规则有哪些?
原产地规则是指判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地区)原产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其生命力在于分国别的歧视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各国通过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松紧和实施程序来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长期以来,货物的原产地被用来判定分国别关税税率的适用和国际贸易的统计。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签署,各国政府使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空间受到很大的约束,使用技术上更为复杂和隐蔽的原产地规则来实现本国的经贸政策目标,往往成为各国政府的习惯选择。原产地规则被各国用来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环境保护、贸易安全和包括自贸区在内的优惠贸易关税等多项国别歧视性政策目标。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加强了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与管理,力求保证原产地规则的中立性,防止新形势下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和扭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工具。
从适用目的讲,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两类,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关税政策。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因此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它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按照WTO的规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进口货物。
就我国而言,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的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从GATT/WTO乌拉圭回合开始,国际上一直致力于对非优惠原产地规则进行协调。该工作计划一旦完成后,WTO各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通常作为实施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配套工具,用以识别和判定进口货物的国别,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优惠原产地规则涉及的税收优惠,既可单向给惠(如:欧美的普惠制和我国的对欠发达国家特惠措施等),也可双向给惠(如各项自贸协定等)。由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认定进口货物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政策工具,因此,一般认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应当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更为严格。FTA适用的即属于优惠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标准的差异
原产地标准是指在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用以判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目前世界各国在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大致可分为两类:
◆“完全获得”标准。多适用于农矿产品,指一种产品完全在一国内获得或制造。各国原产地规则中,对此项标准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领土”、“领海”和“专属经济区”(EEZ)的不同理解和诠释上。
◆“实质性改变”标准。理论上,只要使用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的产品,均适用此项标准。衡量“实质性改变”的,可以是下列标准中的单一标准、选择性标准和混合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指非原产材料在原产国经过生产加工后,所得货物在税则归类上发生了变化。这一标准具有精确、客观、透明、可预测等优点。
增值标准:指产品价格中本地成分增值达到一定比例。根据这一标准,一种商品必须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内获得一定比例的增值,才具备原产货物资格。这一量化标准简明易懂,但市场汇率、价格波动等因素会影响对货物原产地判定的准确性。
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要货物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制造、加工时满足了赋予货物基本特征的特定工序,就可以将该国或地区视为货物的原产地。各国或地区可结合自身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需要,针对某一部类或品种的产品制定特定的加工工序,缺点是对特定产品制定不同的工序标准耗费成本较高,且容易受技术革新的影响。
直接运输规则的交集
“直运规则”与其说是一种原产地规则,不如说是货物贸易中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的运输条件和要求。
目前,各国签署的FTA中,均对缔约方之间货物直接运输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虽各不相同,但共同点一般有三:一是FTA项下的货物必须是从出口方直接运抵进口方。二是有关货物经第三方转运或储存时,不得进入第三方境内进行贸易或消费。三是有关货物在第三方过境时必须置于过境方海关的监管之下。通常,各国或地区还视情对运输单证和由第三方出具未经加工证明等方面提出要求。
文/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
转自:中国海关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