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企业持FORM E向海关申报一批货物(HS:3405.10等),由于FORM E东盟10国中的印度尼西亚自2022年起结束过渡期,全面实施联网信息比对,因此向海关申报电子报关数据后发生退单,退单回执如下:
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原产地证明状态查询”模块查询到以下联网信息,“计量单位”栏显示CS,即Case的缩写,企业故申报报关单时在报关单的“成交计量单位”栏填报“箱”(代码120),原本认为可以顺利通关享受协定税率红利,但没想到却收到了上述退单回执,情急之下,企业只能放弃享惠,按最惠国税率申报进口。
无独有偶,另外一家企业持中-韩FTA产地证向海关申报货物一批(HS:9021.29等),产地证上的计量单位通过查询,显示为“EA”,企业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关数据中,“成交计量单位”申报为“盒”(代码140),同样,收到“原产地证明书上商品计量单位与报关单上对应商品成交计量单位不一致”的退单回执,企业尝试了多个不同的计量单位:“袋”“包”“件”……最终总算按“个”报顺利通关,享受到了中韩优惠关税税率。
同样,在海关总署官网中的“互动交流”模块中,笔者查找到有企业对上述类似问题与海关进行过沟通,海关总署也在第一时间给予了回复:
问题的提出:
RCEP协定的适用基本已覆盖所有缔约国,2月1日韩国已生效、3月18日马来西亚也将开始生效;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将于4月7日正式生效;中国与厄瓜多尔正式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可见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与我国构成双边、多边贸易发展;越来越丰富的商品能以更优惠的价格进入国内市场,自由贸易协定在未来会给我国进出口企业带来持续、稳定、多元化的发展;给我国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的购买选择和美好生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进口企业如何获得快速、顺利以及便捷享惠的通关环境就变得尤为重要。那么,有什么更快更优的方式可以解决上述企业的困惑呢?
改善建议&申报建议:
1、建议“互联网+海关”“原产地证明状态查询”模块中可以直接显示“计量单位”的代码,企业报关数据申报时直接按照相同代码申报产品的“成交计量单位”;
2、建议企业在获取原产地联网电子数据后,即确认享惠的前提下,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原产地证明申明,出具保函/缴纳保证金,待与海关技术部门沟通确认正确的“计量单位”后再向申报地海关申请销保。
以上观点和建议系笔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妥欢迎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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