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管理,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欢迎来电咨询。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前述的混合物是指以下情形: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中的两种及以上,单一成份含量不超过40%,但其总含量超过40%以上的混合物。
(三)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以外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对前述(二)情形下,商务部发证机构按照含量比例最高的易制毒化学品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商品名称”和“海关商品编号”栏目
均按该易制毒化学品填报,“规格型号”栏目填报不同成份的品目简称及其含量。例如:含甲苯20%、丙酮30%、丁酮20%、硫酸10%的混合物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许可证商品名称栏目填写“丙酮”,海关商品编号栏目填写“2914110000”,规格型号栏目填写“丙30甲20丁20硫10”。在进出口验放环节,海关根据货物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核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数量。
上海基昊商务专业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服务热线:400-803-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