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油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醋酸酐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丙酮、硫酸等。
需要关注的是,列入进出口管制范围的化学品不仅仅限于上述易制毒化学品的纯物质,还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可能存在的盐类。
2、除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以外的其他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混合物管理的要求要求,会在后面作具体介绍)。
3、列入《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且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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