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原产地完全获得与非完全获得标准,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需要原产地证代办欢迎来电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1►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2►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3► 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4► 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2►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3►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4►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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