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证声明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满足原则,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欢迎来电咨询。
原产地声明应当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
(二)具有唯一的声明编号;
(三)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
(四)注明开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
(五)出口成员方已向其他成员方通报该经核准出口商信息。
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
处理不包括装卸、储存、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重新包装、根据进口成员方法律要求贴标以及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进行的必要操作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原产地证明的有关规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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