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应如何开具?有何注意事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原产地证书代办有何要求?
《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1)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3)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4)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6位);
(5)原产地证书代办经核准出口商号码;
(6)原产地声明唯一编号;
(7)货物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8)开具人员签名确认货物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
(9)《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10)货物的离岸价格(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
(11)货物的数量;
(12)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还应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成员方的《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初始原产地证明是原产地声明的,还应标注出口成员方经核准出口商号码。
此外,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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