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完全原产和非完全原产怎么判定呢?原产地证申请的时候有没有清楚的界限呢?
这个还是让我们用例子来说明吧。
完全原产
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对“完全获得”的定义大致相同。归纳来看,对我国而言,“完全获得”主要针对以下类型的产品:一是植物及其产品;二是活动物及其产品;三是矿产品和自然品;四是在本国以外获得及加工的海捕产品;五是废旧物;六是加工而得的产品。
举两个原产地证申请的例子:
比如:植物及其产品。一般而言,在我国生根发芽并成长之后的植物及经由该植物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均可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即不考虑培育成植物的种子的来源。举个例子,我国从智利进口樱桃树种,经培育后长出的樱桃,应当认为是在我国“完全获得”。
再如活动物及其产品。判定家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在我国“完全获得”主要有两个版本,一种是“宽松版”,只需活动物是在我国饲养,那么该活动物及从其身上获得的产品可认为是“完全获得”。实行宽松版的主要有普惠制、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等。另一种是其他自贸协定的“严格版”,活动物需要在我国出生并饲养,增加了“出生”的限定,该活动物及从其身上获得的产品才能认为是“完全获得”。 原产地证申请原产地证申请
比如:我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绵羊,经饲养后在该绵羊身上获取的羊毛,出口至欧盟、智利等“宽松”国家和地区,可认定是“完全获得”,但如果出口至东盟、韩国、格鲁吉亚等“严格版”国家和地区,则不能被认定是“完全获得”; 如果该进口的绵羊产出了下一代绵羊,那么,下一代绵羊及其羊毛无论是出口至“宽松版”区域还是“严格版”区域,均可被认定是“完全获得”。 原产地证申请
非完全原产
指明确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非原产成分则是指进口的或者不明来源的成分,是否属于进口以关境为准,如中国大陆市场上来自台湾、香港等地的零配件和原材料也属于进口。对于含有非原产成分的产品不能简单的判定是否属于我国原产,而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关于实质性改变的要求。
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一般有: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以及上述三项的组合。普惠制和各贸易协定对非完全原产的标准各有不用,具体申领前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仔细对照。
上海基昊商务专业代办原产地证书、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原产地证申请服务热线:400-803-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