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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代办|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5
信息摘要:
【原产地证代办】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原产地证代办服务热线:400-803-2328

【原产地证代办】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试行),原产地证代办 服务热线:400-803-2328
第 1 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该栏应填写巴基斯坦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3 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应列明货物的中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时,其他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也须一一列明。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的,可填写“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

1 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巴基斯坦港口。
第 5 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 “2、” “3”……,  以此类推。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7 栏:唛头及包装号、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描述、
进口国 HS 编码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 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 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 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HS 编码应填写 6 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
(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 8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根据《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原产地规则,在出口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填写“P”;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2. 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符合《协定》第十五条(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规定,原产于缔约一方的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40% ,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例如“40%”;
3. 货物采用了非原产于中国、巴基斯坦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原材料生产,符合《协定》第十六条(累计原产地规则) 规定,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在货物中不少于 40%,且最后生产加工工序在出口方完成的,填写累积成分百分比,例如“40%”;
4. 货物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 填写“PSR”。(注:目前《协定》尚无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第 9 栏:毛重或其他数量以及价格(FOB)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 “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如填写净重,需加注 “N.W.”(NET WEIGHT)。此栏应填写出口货物的 FOB 价格。
第 10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出运日期和第
 
12、13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第 11 栏:备注
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可在此栏注明。第 12 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 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并加盖申请人中英文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生产国国名应为“CHINA”,进口国应为“PAKISTAN”。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3 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应与向巴基斯坦备案的最新有效笔迹一致。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其它要求:
1.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申请人可根据需要填写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 填写的非缔约方经营者信息打印时自动生成在特殊描述条款栏。中国、巴基斯坦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2.  申请人申报时,每项产品的发票金额价格条款应选
FOB,币种不限。
3.  产品不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为 0; 产品含非原产成分时,其产品非原产成分应大于 0。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4. 应如实填写每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7 位、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补发:
货物出口 15 天之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证书的第 12、13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签发日期。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 13 栏自动标注“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证书更改:
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更改。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可办理电子更改。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重发申请书。除申请更改的栏目、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收回并作废原证书。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应办理手工更改。申请人应提交纸质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和原证书正副本。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 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截止符,签字并加盖原产地 ORIGIN 印章。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申请重发证书时, 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除申请日期及签证日期外,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重发证书第 13 栏自动标注“CERTIFIED TRUE COPY  ”字样。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证书更改重发:
申请人原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且需要更改的,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重发证书。申请更改重发证书时,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重发申请书。证书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应为实际申请和签证日期。原产地证代办 代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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