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告一是面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5个国家签证机构开放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功能。二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凭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海关总署2017年第67号公告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向海关申报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申报时,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
按照货物来源的国别(地区)不同,进口关税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定优惠关税和普通优惠关税。其中特定优惠关税又称特惠关税,是给予来自特定国家(地区)的进口货物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其他国家不得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关税。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我国对于来自世界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商品实行特别优惠关税。
根据2011年12月12日海关总署第72号公告,适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的受惠国有: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11号公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区域性集团名单有: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WAS)中的贝宁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
2017年3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令)。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特惠税率:
Tips
1、进口货物不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
2、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受惠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3、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不符合规定的;
4、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5、自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受惠国海关或者签证机构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效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6、自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到原产地核查请求之日起180日内,海关没有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答复结果,或者该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有效原产地证书真实性或者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对此,企业对于进口享有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原产货物,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原产地风险和税收风险。
转自:南京宏康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