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指南(一),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马来西亚食品安全与质量处依据P.U .(A) 437/1985《食品条例》第27A条和第28条规定,针对陶瓷器皿和婴幼儿奶瓶的进口发布了进口指南3。
陶瓷器皿进口指南要求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制品,需满足铅铬的迁移要求,陶瓷制品应清楚且永久地标明以下信息:a)产品名称、商标或制造商供应商的名称、商标或任何其他同等含义的表达方式;b)原产国;c)骨瓷,瓷器,玻璃瓷,陶器,石器,或陶瓷餐具的任何其他分类;d)“食品接触用”字样或《食品条例》第13附表表三中的符号。马来西亚卫生部将对进口拟用于制备、包装、储存、交付或接触供人类食用的食品的陶瓷器皿实施分析证书(COA)要求。COA应由经出口国主管当局(CA)认可的实验室签发。每批进口货物应向授权人员提供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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