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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以下简称“苹果”),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Fresh apple。
允许的产地
伊朗苹果产区。
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伊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在贸易开始前,伊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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