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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的标签要求和后续处置
进口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01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进口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0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03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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