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小知识之一,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欢迎来电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第二条规定,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商品编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第9、10位)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目录体系及商品归类依据: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主持编制的一部多用途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后,每4—6年修订一次。最新版本已在2022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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