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修改内容(上),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
(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
(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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