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企业关心的进口优惠原产地政策及优惠原产地证书应用问题作简要介绍,以帮助更多企业用对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降低进口成本。
我国实施的优惠贸易安排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实施了18项优惠贸易安排,包括有15项自由贸易协定和3项其他优惠贸易安排。
15项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中国-东盟、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冰岛、中国-瑞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澳门CEPA)。
3项其他优惠贸易安排包括亚太贸易协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和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原产地管理办法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查询。
受惠方的哪些商品能享受进口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目前,我国对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对特定国家部分进口商品实施特惠税率。
企业可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等方式了解进口货物是否属于优惠贸易安排给惠(关税减让)产品清单范围以及对应的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企业要提交哪些单证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一般情况下,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提交有效的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的商业发票、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等单证。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否有特定的要求?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受惠国(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证书样本和相关要求详见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进口原产地管理办法。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如属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则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货物作享惠申报放行后,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补税。
哪些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实现了电子联网?
目前,亚太贸易(仅限韩国)、中国-东盟(仅限新加坡)、香港CEPA、澳门CEPA、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国-韩国、中国-格鲁吉亚等11个优惠贸易安排实现了电子联网。
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上述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海关系统同时校验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海关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可按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如货物不办理担保手续,按规定不适用协定税率。对于个别尚在联网过渡期内的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公告另有规定的,按过渡期规定办理。
企业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优惠原产地证书,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提交有效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人未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也未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保税监管货物转内销能否适用优惠税率?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同样适用优惠税率。
海关保税监管货物转内销时,进口人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等单证,海关经确认货物与原产地证书上列明货物一致,货物运输符合优惠贸易安排项下 “直接运输”规定,对有关货物给予相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待遇。
转自:中国口岸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