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当货物在中间缔约方需要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针对这类符合直运规则要求的货物,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初始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相关货物在其他缔约方进口的时候可以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例如:
原产于印尼的1000吨橡胶在出口过程中,由于船期等物流原因,在新加坡进行了拆分和重新包装后,500吨发往了中国,500吨发往了韩国。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可由新加坡签证机构或经核准出口商签发背对背产地证明,以便分装后的橡胶在中国和韩国进行申报进口享受RCEP协定税率。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分为两类:
1、中间缔约方签证机构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2、中间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背对背原产地声明。
不论是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还是声明,均适用于初始原产地证明相同的核查程序。
签发要求:
申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示有效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并载有其签发日期和编号;
2、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也要符合原产地证明最低信息要求;
4、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除物流分拆等必要操作以外的其他进一步处理;
5、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显示拆分后数量,所有拆分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的数量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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