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对讲机(HS:851714)是否满足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在RCEP协定中如何判定?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欢迎来电咨询。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
1.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判定
由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来自日本进口的非原产材料,该产品则必须符合其在中韩自贸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判定标准“CTSHorRVC(40)”,即,子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二选一,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1)子目改变标准
子目改变是指在货物生产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
根据中韩自贸协定中的累积规则,原产于缔约方韩国的原材料“天线”(HS.851770)和“电容”(HS.853224)可视为原产材料,无需进行子目改变的判定。原产地证代办
进口自日本的非原产材料为RF功放模块(HS:850440)和电阻(HS:853340),均与出口产品对讲机(HS:851714)HS编码前6位不同,因此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已满足。
由于是二选一标准,此时原则上已无需再考虑该产品是否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但我们把另一标准呈现出来以供了解。
(2)区域价值成分40%
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RVC40)是指产品在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时,最终产品的增值比例达到至少40%才能具备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代办
按照中韩自贸协定区域价值计算公式
RVC=(550-70-40)/550x100%=80%﹥40%。
因此,该产品无论使用“子目改变”还是“区域价值成分40%”,均符合中国-韩国特定原产地规则。
2.RCEP协定原产地判定
根据RCEP协定第三章第二条(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视为原产货物。即,产品在中国境内进行生产时,若使用了一个或多个来自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那么这些材料均可被视为中国原产材料进行累积,用这些原产材料生产出的货物应视为中国原产。
根据RCEP累积规则,原产于缔约方韩国的原材料“天线”、“电容”和日本的“RF功放模块”、“电阻”均可视为原产材料。因此,该产品亦符合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标准,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证代办
综上所述,出口产品对讲机(HS:851714)同时满足中国-韩国FTA与RCEP协定的原产资格,且两个协定的关税均为零,只是该产品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有所不同。在中国—韩国FTA中,该产品适用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PSR);在RCEP协定中,该产品则适用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原产地标准。就本案例的对讲机(HS:851714)而言,企业可根据自行需要在中韩FTA和RCEP之间选择一种原产地证书进行办理。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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