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需要关注的几件事,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吧,需要办理原产地证书欢迎来电咨询。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54号的相关规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办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声明
(二)经核准出口商应当将其收到的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有关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的核查请求转交主管海关;
(三)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办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声明
(四)经核准出口商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相关文件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办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声明
(六)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前款要求予以保存;
(七)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当相应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22号、第223号、第255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声明
(八)海关可以对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实施检查,经核准出口商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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