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9-13栏,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看下吧,需要RCEP原产地证代办欢迎来电咨询。
第9栏:
货物6位HS编码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10栏:
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填写“WO”。
2.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E”。
3.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及《公告》附件1的规定,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1)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TC”;
(2)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在此处键入]的,此栏填写“RVC”;
(3)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R”。
4.如果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办法》第六条)或“微小含量”条款(《办法》第八条),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或“DMI”。
5.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PEACU”、“CTCACU”、“RVCACU”、“CRACU”、“CTCDMI”、“CTCACUDMI”。
第11栏:
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此栏填写货物依据《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若申请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例:JAPAN**)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最高税率类型”。
第12栏:
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GROSSWEIGHT)或“N.W.”(NETWEIGHT)。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RVCACU”),应在此栏填写货物FOB价格。涉及第三方的,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在此处键入]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第13栏:
发票编号及日期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离港日期和第15、16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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