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案例 >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263号令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263号令

发布时间:2023-06-13 10:15
信息摘要: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263号令,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20237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第263号令,下面就跟着上海基昊商务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需要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欢迎来电咨询。

原产地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高质量发展,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修改为“下列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的“,接受海关培训”。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应当注销变更前的注册登记,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五)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修改为“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运往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保税仓储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保税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在保税仓库存放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的;”。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项修改为:“(三)保税仓储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第四项修改为:“(四)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储货物提离保税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海关对保税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修改为“下列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可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二)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仓储经营”;删除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五)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并接受海关培训”。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八)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九)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应当在海关规定时限内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

  (十)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在出口监管仓库存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货物的;”删除第四项中的“经营事项发生变更,”。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收发货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提离出口监管仓库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

  三、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商检法》规定”修改为“《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二)删除第四条中的“,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

  (三)将第五条中的“预警通告”修改为“风险预警”。

  (四)删除第十条中的“每年”。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所辖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主管海关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抽查检验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抽查检验。”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抽样后,抽查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加施封识,填写抽样单并签字;被抽查单位应当在抽样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特殊情况下,由海关予以确认。”

  (八)删除第二十四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海基昊商务专业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化妆品备案、商品备案、3C免办等服务,原产地证代办,原产地证服务热线:400-803-2328


            

热品推荐Hot product

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向海关办理清关、配合查验、缴纳税费、货物放行手续等服务, 同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申报的相关手续。 客户类型:生产型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
出口报关

出口报关

1.熟悉通关一体化申报的流程,理清申报要求,严控通关时效,帮助客户降低物流成本 2.凭借专业关务团队的操作经验,人工退单率降至0.01%以下。
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

公司地址嘉定宝钱公路4500号,拥有保税仓仓储库3个,保税露天堆场2个,面积约19100㎡。上海心嘉物流有限公司地处嘉定出口加工区和嘉定汽车产业区,离太仓和昆山1个小时的车程、杭州仅2个小时车程,地理位置上具有优越的江浙沪联动性。仓库配备多层的立式货架、各式叉车和大型龙门吊车,仓库配备摄像监控装置和24小时保税仓仓储巡逻安保人员。
Co产地证

Co产地证

Co.产地证又称一般原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Co.产地证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 在特定的情况下j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二维码
二维码

二维码

咨询热线
400-000-xxxx
网站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