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证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2021年12月8日,海关总署对2018年第214号公告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证标准予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原产地证标准变化:
对于香港CEPA项下编码56.03项下的商品,增加了“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的或选标准。享惠货物的范围更大,享惠门槛更低。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2022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开始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12月16日海关总署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的相关事项,公布了RCEP原产地证书的格式,同时对申报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说明,特别是针对原产国不明的货物和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申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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